【學生請假相關規定】
- 學生臨時因病請假,請家長於當日上午09:50前,先以電話向導師請假。來校3日內(不含假日)請至新北校園通APP完成請假手續,逾期請假10天以上(不包含第10天),一律以曠課論,留意請假時效。
- 學生在校期間,身體不適需離校者,由健康中心老師認可後通知家長,並持健康中心出具之外出就醫證明至學務處生輔組填寫外出單辦理外出手續,交警衛室驗明後返家就醫,來校3日內依請假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或因病到健康中心休息者,須檢附請假證及健康中心證明,方完成請假手續。
- 因病超過一日的病假需檢附診所就醫證明,連續三日或期中、期末考請假者,需檢附地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否則以曠課論。。
- 學生因事請假,必須3日前(假日不算)檢附相關證明至新北校園通APP完成請假。
- ※課程進行間,如非必要請勿安排旅遊或休閒活動,避免影響課業。(高、國一初入學的暑輔例外。)
- 教育部未授與學校安排溫書假、補習假之規定。
- 上課鐘響後未到教室者,一律遲到論;上課超過10分鐘未到教室者,一律曠課論,(如公、事、病假請辦理銷假,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 喪假限曾(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直系或二等親屬准予3日) 父母親(准予7日),並應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始可辦理喪假。
- 學校重大集會例:開學典禮、結業式、畢業典禮、校慶請假須檢附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或證明,方准假,無故不參加學校重大集會者,依校規曠課處理。
- 公假請於事前一天完成(緊急狀況除外,如師生晤談),包含午休未在教室者,亦須辦理請假手續(如公、事、病假),否則不予准假。
- 請假、複檢及其他洽公事宜,請於當日下午放學前完成,逾時不受理,當日逾時未完成之事,病、喪假,以隔日計算。
以上請假規定請參考學生手冊請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