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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金陵女子高級中學教科書評選委員會組織辦法
第一條 新北市金陵女子高級中學教科書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教科書評選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教科書評選之公告事項。
三、關於教科書評選結果之審定事項。
四、關於教科書評選相關規定之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五、關於教科書評選結果統計事項。
六、其他有關教科書評選事項。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人,除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設備組長、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八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十一人為教師代表,由各學科(領域)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召集人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但當然委員於任期內因職務調動喪失當然委員資格者,由繼任者接替其當然委員資格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副召集人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行。副召集人亦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於辦理教科書補選或其他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得視討論議案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條 本會視辦理教科書評選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下列評選小組:
一、高中國文科評選小組。
二、高中英文科評選小組。
三、高中數學科評選小組。
四、高中歷史科評選小組。
五、高中地理科評選小組。
六、高中公民與社會科評選小組。
七、高中物理科評選小組。
八、高中化學科評選小組。
九、高中生物科評選小組。
十、高中地球科學科評選小組。
十一、高中藝能科評選小組。
第五條 各評選小組由該學科(領域)教師組成,並由教學研究會主席擔任召集人。但已設有可代替教學研究會之組織者,可由該組織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未設教學研究會亦無替代組織之學科(領域),評選小組召集人由該科教師以協調方式產生。協調不成時,以抽籤決定。
第六條 本會委員、各評選小組召集人有依法應迴避教科書評選工作之身份時,依以下原則處理:
一、當然委員除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得由教師會或家長會推薦不具備應迴避教科書評選工作身份者遞補外,該名額視同缺額不予遞補。
二、各學科(領域)評選小組召集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出席人數及議案通過門檻,不將缺額列入計算,具有雙重身分者亦不重覆計算。會議中進行表決時,具有雙重身份者投票效力視為一票。
前項雙重身分認定標準如下:
一、因兼任行政工作,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當然委員身份者。
二、因配課因素,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不同學科(領域)教師代表身份者。
三、同時具有當然委員及教師代表身份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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